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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聲明啟事
2010/04/27, Tuesday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洋華公司)為近來行政主管機關所發新聞稿及媒體報導有關洋華公司勞資爭議內容,與實際事實有重大出入,致社會各界誤解洋華公司為血汗工廠、壓榨童工等,重大傷害洋華公司商譽。為正視聽,洋華公司特此聲明事實真相如后,以昭公信。
  
  一、洋華公司近兩年在桃園觀音增加了七百多個工作機會,深耕臺灣。
  
  洋華公司響應政府、立足台灣、放眼全球的政策,近兩年在觀音廠增加資本投資、籌建新廠及增聘員工,兩年間計新僱用七百多名員工,目前員工總數為一千二百多人。

  二、本事件所資遣勞工人數僅有二名,絕無報導所稱資遣三、四十名工會幹部及會員之情事。
  
  洋華公司由於配合客戶產品需求的變化,調整生產線及人力配置。經與員工協商後,計有十九名員工調整至其他部門;十六名員工選擇與洋華公司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領取優於法定資遣費之離職金;餘二名員工因不願調整職務,也不接受合意離職方案,不得已情況下公司才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資遣並給付資遣費。以上並無報導三、四十名事實。
  
  洋華公司產業工會未曾揭示工會會員名單,公司完全無從得知工會會員身份,無法刻意資遣工會會員。十八名離職員工中有四名表明為工會幹部,其餘員工是否具工會會員身份則仍未確認,洋華公司也不會去查明。

  三、洋華公司產業工會為少數人把持,全然欠缺代表性。
  
  洋華公司產業工會成立初始,即採私下、秘密結社方式籌組,由少數人私下秘密籌組後向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獲得立案登記後即先行分配所有重要職位。全部過程,洋華公司絕大多數員工無從了解及參與之機會。工會成立後,工會幹部以加入工會需經其審查核准等為由,拒絕大多數員工(均為工會法第十三條規定具有工會會員資格之基層員工)加入。工會少數既得利益集團實施少數壟斷、少數控制,挾工會名義圖自己私利,未顧及大多數員工權益之工會,完全欠缺代表性。
  
  洋華公司產業工會四處至桃園縣政府勞工處、勞委會、教育部及本公司客戶所在地或產品發表會上進行抗爭及干擾,散佈不實言論。然實際參加之洋華離職員工極為少數(據悉僅有五名),其餘絕大多數均為自主工聯人士主導運作。洋華公司對於最近連續的抗爭事件所耗費的社會成本,深感遺憾及歉意,對於煽動不實言論者,洋華公司定將依法追訴絕不坐視。

  四、遭檢舉超時加班童工係檢舉人(前工會幹部)羅○鳯之子,加班事實為檢舉人要求所致。
  
  報載本公司聘僱童工超時加班一事,該名滿十五歲工讀生實為該名離職員工羅○鳯之子,超時加班起因於檢舉人要求。九十八年六月間,該名離職員工多次央求工廠管理幹部同意其子進行暑期工讀以補貼家計,並希望與其一同加班,可賺取加班費及方便一同上下班。公司現場管理幹部於不諳法令情形,且體諒其經濟情況不佳,一念之仁下,遂同意該請求,並依法給付加班費。
  
  該檢舉人利用管理幹部之善良及不諳法令,造成未滿十六歲工讀生加班事實,事後再加以舉發,實為不當。洋華公司雖依法發給加班費,但事後也承認違法事實,並接受處罰。

  五、報載建教合作生加班費短少及工作環境惡劣,非屬事實。
  
  洋華公司為回饋社會,培養人才,扶助經濟能力不佳家庭,引入三個月短期建教合作生。洋華公司給付建教生薪資採福利較高之月薪制(不是按時薪計算),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及九十六年八月勞工局之解釋,按月薪換算為每小時單價,加班兩小時以內以1.33倍計算,超過2小時以1.66倍計算,絕無短少情事。洋華並就工作以外所需,提供:免費住宿、兩餐伙食、免費交通車往返公司及宿舍,並聘請學校輔導老師與學生一起住在宿舍,就近輔導學生生活起居。學生成績並非如部分媒體報導,以加班與否決定,而是以現場主管、人事主管及輔導老師三方成績為計算依據。
  
  以上簡要事實之說明懇請社會各界諒察,並祈請工運團體莫再污名化願意根留台灣的本土產業,讓企業有一個合理的生存空間。
 
 
 
立聲明啟事人: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林德錚
新聞聯絡人:何逢有副總經理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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